马医保〔2016〕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门诊规定病种
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
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参保人员用药安全,遏制不合理的医疗消费,减少基金不合理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原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借鉴外地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中心研究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门诊规定病种外配处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本单位医保医师管理,明确医保医师门诊规定病种处方权限,门诊规定病种处方医师跨执业范围为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开具的药品不得按门诊规定病种结算费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提供门诊诊疗服务时,如参保人员提出需到其选定的门诊规定病种药店外配药品的,已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律提供电脑打印的纸质处方,未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系统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直接手写开具的纸质处方,纸质处方须经医师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医师直接手写开具的纸质外配处方必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专用章。定点医疗机构要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减少参保人员往返的原则,确定和设置专门的部门负责盖章并予审方把关,力求既规范管理,又简化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医师开具的门诊外配处方,应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必须书写清楚、准确,并告之参保人员用药的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毒副反应等。
二、门诊规定病种药店
(一)门诊规定病种药店为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药品调配和销售时,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二)门诊规定病种药店从业人员为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药品调配和销售时,应询问参保人员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记录在档案中并请参保人员(代理人)签字确认,登记代理人身份证号码,注明代理人与参保人员的关系。
(三)参保人员所持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门诊规定病种药店有权拒绝将其购买的药品费用按门诊规定病种结算。
三、参保人员
(一)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应在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需要外配门诊规定病种药品的,必须持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开具的外配处方到其选定的门诊规定病种药店调配门诊规定病种药品。否则,门诊规定病种药店有权拒绝将其购买的药品费用按门诊规定病种结算。
(二)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其选定的门诊规定药店调配门诊规定病种药品时,有义务告知门诊规定病种药店从业人员,其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名称,门诊规定病种药店从业人员应记录在档案,参保人员(代理人)应签字认可。否则,门诊规定病种药店有权拒绝将其购买的药品费用按门诊规定病种结算。
四、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规定病种药店和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否则,将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服务协议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本通知宣传和解释工作。
马鞍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16年11月21日